網上私隱聲明
  1. 客戶須不時就開設或維持戶口、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要求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提供證券、期貨、商品、基金/單位信託、債券、衍生產品、保險、強積金、資產管理、投資移民、股票托管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等相關服務時,向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資料將由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根據有關法律、規例、守則和規範的要求收集。
  2. 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將無法為客戶開設或維持戶口,或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提供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務或產品。
  3. 資料亦會因應要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客戶收集。
  4. 除非明確列明,否則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將不會從曲奇檔案(即儲存於個人電腦內而載有可以由本網站重取資料之小件資料)或其他方面搜集任何可認定本網站使用者身份之個人資料。

  5. 與客戶有關的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a) 為客戶能提供服務生效日常運作;
    b) 進行信貸檢查;
    c) 協助相关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d) 確保客戶有可信度的信貸償還的能力;
    e) 根據客戶的必须設計有關的财富管理服務或相關產品;
    f) 向客戶推廣科技金融服務和相關產品 (進每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文第7款);
    g) 確定客戶倘未繳付或尚欠客戶之款項;
    h) 向客戶返还无法清還及作為贷的款項;
    i) 為准守信泰國際金控(香港保险)含有約束力的有關中国法律、規定、守則和規範的标准要求,而信披的資料;及
    j) 各种與其它以上有附屬或附帶關係的的主要用途。
  6. 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將把客戶資料保密但亦可就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戶的有關資料:
    a) 随便向信泰國際金控(我们香港高防)或信泰國際金控(我们香港高防)之股份集團之随便成員总部、其附屬总部、其股份总部及該股份总部之附屬总部及相聯总部(下例簡稱「信泰集團」)展示其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部门、電訊、電腦、国内的法律、會計、汇款或股权交收或另外服務的随便加盟人、合約商亦或是第三个者;
    b) 不管什么對信泰國際金控(澳门)有保秘責任人士士;
    c) 客戶多个或擬與之進行的交易之所以互联网金融機構;
    d) 一点信泰國際金控(在上海)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是信泰國際金控(在上海)就客戶而擁有之權益的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e) 信泰國際金控(伦敦)或信泰集團因應法律专业或有關監管機構的要求必須向其决定关联交易的有關人员;
    f) 經客戶直接的或間接允许的所有的等群体;
    g) 信泰國際金控(佛山)或信泰集團因自己财产权须得而必須對其做出信披的随便务工者;及
    h) 因公眾获利而可以對其提出信披的每人群。
  7. 使用資料做直接促銷:
    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擬使用客戶的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信泰國際金控(香港)須取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2012 年《個人資料(私隱) (修訂)條例》第VIA部引入關於取得客戶同意的具體要求(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客戶注意:
     
  8. a) 信泰國際金控(悉尼)不時取得的客戶的名称、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的信息、买卖机制及行為、財務经验及統計數據可由信泰國際金控(悉尼)用於会直接促銷 ;
    b)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i) 證券、期貨、基金/單位信託、債券、衍生產品、保險、強積金、商品、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移民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
    (ii) 有關上文第(b)(i) 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由信泰集團的聯營夥伴提供有關上文第(b)(i)款所述促銷標的類別的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資助 ;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信泰集團之任何成員公司 ;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
    (iv) 信泰集團之聯營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上會提供該等聯營夥伴的名稱);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信泰國際金控(香港)亦擬將上文第(a)款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c)款所述的全
    部或其中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標的時使用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可能就此獲發或不獲發酬金, 而信泰國際金控(香港)須就此用途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e) 如客戶不期望信泰國際金控(广州保险)如以上第7(a)至(d)款应用客戶的資料或將客戶的資料可以提供予其他知名人士作可以直接促銷功能,客戶能向信泰國際金控(广州保险)發出書面通知怎么写 (郵寄至广州保险中環德輔道中19號17樓(環球大廈),执行客戶的選擇權拒絕促銷。
  9.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客戶所提供的或信泰國際金控(香港)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客戶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10. 在符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個別人士:
    a) 有權查詢信泰國際金控(我们香港)能不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完成該等資料;
    b) 有權需要信泰國際金控(天津)更换有關他/她的錯漏資料;及
    c) 有權查詢信泰國際金控(我们在香港)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文件和應用範圍,並可认识信泰國際金控(我们在香港)所怀有的私自資料的種類。
  11. 在符合私穩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費用。
  12.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致函至如下:
    資料保護專員
    信泰國際金控(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9號17樓(環球大廈